5.14.2013

國民健康局,或國民道德衛生局?

「國民健康局 青少年網站 幸福E學園」底下的拒絕婚前性行為專頁連結備份)讓我有點錯愕。

我可以接受健康局作為健康的權威,教導青少年注意性病、墮胎,和未婚生子造成的精神壓力。但是,國民健康局憑什麼定義真愛、值得追求的愛?憑什麼從對於愛情的既定觀點去主張「最好不要有婚前性行為」?

我從那個專頁摘錄一些文字,它們荒謬和霸道的程度不亞於以宗教作為後盾的真愛立約。

『其實,「性」真的是一件美好的事情,親密的身體接觸,雖然是愛情世界裡情不自禁的行為,但是若沒有心靈相契及信賴作為前提,以後的每次約會老是以「嘿咻」為重點,無可避免的,發生過一次關係,將來第二次、第三次……就太容易了,你們之間最重要的心靈溝通反而會被忽略掉。性絕對不等於愛,愛一個人不一定就要和他有性行為,反過來說,有了性行為,不一定就保證有愛。』

這段文字主張,重性輕愛的交往關係不值得追求。但是為什麼?人難道就不能選擇有激情但無需感情牽絆的開放式關係嗎?可能有人顧慮,即便如此,我們似乎也不應該放任未成年的少年少女如此濫交。未成年性行為是否該被阻止確實可以討論,但是請注意,健康局在這裡反對的不是未成年性行為,而是婚前性行為。

健康局非常明確地表示,他們擔心人們因為把互動重點放在性交而失去愛情品質。但是,這種事情在婚後就比較不會發生嗎?健康局知道有多少比例的夫妻因為床笫不合而離婚嗎?就算著眼於愛情品質,為什麼對婚前婚後的性行為會有這種差別態度?考慮到這些實際的因素,除了健康局只是假裝關心青少年,把愛情品質當成口舌來哄騙他們之外,我看不出其它合理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健康局在上面那段引文裡告訴我們性和愛是兩件事情:「愛一個人不一定就要和他有性行為,反過來說,有了性行為,不一定就保證有愛」,但是在下面這段文字裡,他們的立場又相反了:

『真愛,值得我們等待。如果是真愛,為什麼不能等到婚後?如果不能等到婚後,就要好好想一想:你們之間是真愛嗎?還是貪圖男歡女愛?如果還沒有發展出這樣的愛之前,就先有性關係的話,這種性就只剩下純粹取悅感官的活動,根本就沒有愛的內涵。婚前的性行為,可能為兩人的世界帶來不必要的壓力與罪惡感,還有可能造成女方懷孕,或感染愛滋病等性傳染病,那時後悔就來不及了。在單純愛的世界裡,加入複雜的肉體關係以後,愛就不再單純了,心動,不一定要行動,因為真愛值得等待。』

如果性和愛是不同的兩件事,為什麼只有真愛才值得你和他發生性行為?你當然可以選擇比較嚴格的愛情觀,堅持把貞操留給真愛,並且鄙視、辱罵那些任情濫交的人。但是,你不能要求政府替你的這種立場發聲,因為政府必須在各種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價值觀之間保持中立。

健康局非常務實地提到了婚前性行為可能會帶來的不必要的壓力和罪惡感。但是,如同我在這個部落格說過好多次的,這些壓力和罪惡感的社會來源,正好就是那些認為性要保留給真愛,否則就是「便宜貨、不潔身自愛」的保守人士啊。我們已經有真愛立約對青少年進行外部性恐嚇了,實在不需要健康局來參一腳。

總結,國民健康局的這個網頁違反政府應該在各種正當的人生觀當中保持中立的原則,並且歧視單身主義者和同性戀:他們如果要依循健康局的建議,就必須違背自己的天性或人生規劃。

給國民健康局:你們應該公開道歉,承認你們濫用職權、跨過界、散佈歧視言論,甚至有違反政教分離原則之嫌。或者,承認你們的網站被入侵了。

給讀者:如果你同意這篇文章的說法,這裡可以找到國民健康局的電話

23 則留言:

  1. 我是同意你的說法,但我懶得打電話給他們。所以就用鍵盤幫你 + 一下及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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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到你的文章,就想到之前修公衛通識教授對愛滋病防治的感嘆:

    就傳染病學的角度,本來減少性接觸就是最有效率的性病防制法,但你不能推單一性伴侶、守貞,推了就是與婦權作對、真愛團體同路人;針對毒品愛滋,讓他們戒除毒癮本來最有效果的方式就是美沙酮療法,然後宗教團體就會說你這是餵毒癮者喝毒,納稅人不該付毒蟲吸毒錢,這是政府帶頭違反道德;針對同志傳染,你敢在學術報告提及同志是愛滋傳染效率最佳途徑這個大家都知道的祕密看看,看你的論文會不會被「性學專家」直接打上「偽科學」三字。

    最後,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就是付錢補助愛滋患者的藥錢,讓他們有良好的生活品質,良好到可以繼續與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然後「不小心」傳染給他人......

    今天看來,第一句話還真的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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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有效率的的性病防治法,是鼓勵"乾淨"的性愛潛在實行者大量加入性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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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是不知道哪位公衛教授會這樣教愛滋病防治,
    我記得絕大部分的醫師和公衛專家都同意這個TED的演說:
    http://www.ted.com/talks/lang/zh-tw/elizabeth_pisani_sex_drugs_and_hiv_let_s_get_rational_1.html

    你的知識不但有點過時,還很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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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千羽宗次郎:
    我反而覺得你沒看懂那篇TED跟我提的東西,她跟我的上課教授很多意見事是一樣的:

    首先共用針頭,即便讓人免費匿名的索取針頭,當你光是攜帶針頭就有被當作毒癮者的可能時,誰要拿? 這就是共用針頭的問題,所以直接降低毒癮者的人口比例才是最有效率的,然而少數有效的非宗教戒斷方法是美沙酮療法,給毒蟲喝毒這是宗教不樂見的,對一些腦殘公民,拿納稅錢付給毒蟲毒錢也是心理無法接受處,還有那篇蘇格蘭的報告,當出教授也有題到,他說他認為那是歐美盛行美沙酮療法之故若發放針頭沒有配合免費美沙酮療法,應該無效。

    第二,同性戀,我想TED演講已經講的很明了,事實上為了避免歧視同志,我刻意不提教授上課講同性戀那一段,他說愛滋受重視的歷史的確是因為在同志間盛行所以才受重視,後來推廣用保險套時也很配合,但隨著雞尾酒療法的開發,同性戀反而疏忽了。

    當然教授認為同志的盛行率被壓下來除了保險套,還有保障同志人權,使得他們容易保持單一性伴侶所致。

    第三,我現在不知道真愛跟婦團在吵甚麼? 當初教授也是很不解,本來越少性交/性伴侶,性交時正確使用保險套,就是最好的防治方法,但這兩個團體搞的好像要推減少性接觸就不可以推正確使用保險套;要推正確使用保險套就不可以推減少性接觸一樣。

    所以我不懂你的過時在哪裡? 兩個意見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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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依照作者的邏輯,那國健局也不可以推廣標準體重/身材,因為國健局無權定義良好體態(BMI)、值得追求體態。也不可教導小孩不可以隨處亂摸然後把手放到嘴巴,因為那是人與生俱來的好奇心與需求,不該用有偏見的道德標準限制。更不該推母嬰同室,哺餵母乳,因為那根本是很小一派的偽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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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Peter Hsiap:

    過瘦或過胖對"健康"的影響已經有很多證據了。為何不能推廣?但如果以胖子很醜這種價值觀來推廣就有問題。
    而你後面說的手放嘴巴、母嬰同室,餵母乳在"健康"的角度本身就是主流推廣

    今天問題在於健康局偷渡個人的道德觀念。
    明明就是用單一性伴侶這個詞就可以為大家所接受
    卻又要偷渡反對婚前性行為

    這本來就是很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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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多重性伴侶與不安全的性行為對性病的影響影已經有很多證據了,為何不能推廣,你要說「如果以胖子很醜這種價值觀來推廣就有問題。」那請你看看國健局網站,還不是左一句精彩人生、右一句玲瓏有致來講標準身材?

    那我想要問一下,有哪種衛教宣傳是不守貞、不立約但是卻可以有效的說服民眾願意減少性行為的對象數與次數的? 假如你這麼感冒何不拿出一個宣傳案給國健局參考? 不然國健局當然也就只能抄真愛聯盟的東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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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推廣單一性伴侶就是不鼓勵多重性伴侶好嗎

    看不懂別人的文章可以不用硬要回沒人會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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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I thought 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avoid unprotected sex.
    According to 健康局's pitch, gay guys and girls in TW should practice lifetime celibacy for they should only have sex after they get married.
    Protected sex and abstinence are 2 different issues.
    TW is only one of the few countries still punish fornication, hence no surprise 健康局 will come froth with such stupid propaganda.
    Please do not push us back to Medie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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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花了好幾天才終於寫好回文:
    淺談愛滋病的公衛手段
    http://liuchienyi.pixnet.net/blog/post/495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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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想請教幾個問題:

    1.關於「價值不中立」的判準

    如果有人說「婚前性行為很缺德」,這很明顯價值不中立,可是「婚前性行為會增加他人的性病風險」是客觀事實的描述,這也不中立嗎?

    同情理解國健局的說法,「真愛」顯然指的是感情滿意度,原說法相當於宣稱「婚前性行為容易造成較差的感情滿意度」(基於性衝動而非感情基礎結婚的可能性會增加),既然沒有宣稱婚前性行為是否為道德錯誤,這難道不能解讀為客觀事實的描述嗎?

    2.不侵犯他人自由就不能宣導嗎?

    即使「婚前性行為容易造成較差的感情滿意度」為真,似乎也不構成禁止婚前性行為的理由,然而國健局並沒有禁止,而只是宣傳婚前性行為可能有哪些不好後果,這有什麼不正確呢?

    反菸宣導的理由常是「抽菸容易得肺癌」,反酒駕宣導的理由常是「避免生命危險」,這都不侵犯他人。Kris是否認為政府不應該宣導上述兩者,只有禁令等級的理由如「抽菸侵害了不想吸菸的人的自由」、「酒駕造成公共危險」才能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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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千羽:我不明白外部性和我的問題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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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簡單來說: 酒駕跟吸菸都有很明確的外部性,婚前性行為則不一定!

    退一萬步來說,婚前性行為比較容易傳染性病?
    那國民健康局的角色應該是推廣安全性行為,而不是道德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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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千羽說的沒有錯,但完全不是我要討論的點,希望你能針對重點發表意見:

    1.以「抽菸容易得肺癌」為由宣導戒菸也與外部性無關,如果你同意「政府不應宣導與外部性無關的事」,你就應該反對這個宣導。如果你堅持要用本質無外部性的例子,可以試試:「喝酒容易導致肝硬化」、「高血壓不控制容易中風」。

    2.「國民健康局的角色應該是推廣安全性行為而不是道德勸告的理由」是什麼?(1)後者效果較差或副作用較多? (2)前者價值中立而後者價值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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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婚前性行為會增加他人的性病風險」是客觀事實的描述』

    這話似乎太武斷了點吧?
    性病的傳染可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結婚...

    ======

    假設有三位性病帶原者A跟甲跟某某

    A堅持婚前不應有性行為;
    A跟B結婚了,婚後發現B喜歡玩SM,A無法接受而離婚了。
    之後A跟C結婚了,婚後發現C喜歡的是人獸交,離婚。
    之後A跟D結婚了,婚後發現D有戀物癖,離婚。
    .
    .
    .
    最後A找到了在性方面能讓他滿意的Z,離過24次婚的A有了第25次的真愛。

    堅持不要婚前性行為的A在結婚後為了生孩子所以始終沒帶保險套,結果是他一路傳染了25個人。

    ===

    甲沒錢結婚,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都曾是他的交往對象兼性伴侶,養不起孩子的甲很注意戴套避免懷孕,他的性病沒有傳染給任何一個人。

    看到國民道德衛生局宣導結婚才有真愛,
    甲覺得沒錢結婚的自己大半輩子都沒擁有過真愛,他得了憂鬱症。

    ===

    某某是個同性戀,跟某某某交往穩定性福美滿,
    但從小被國民道德衛生局歧視,甚至被真愛聯盟攻擊,
    常常被家人以此為由『勸導』,承受不住外界眼光與家人壓力,最後他們不堪其擾殉情了。

    =========

    我認為宣導婚前性行為的『後果』這種手段到底能不能有效防止性病在青少年中傳染是個未知數,
    雖然手上沒有證據,但我認為宣導戴保險套的效果應該會好得多;

    同時我確定這種宣導法至少對某些青少年身心是有害的,
    因為我本人就有這種經驗,我是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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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無論「婚前性行為會增加他人的性病風險」是真是假,它都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句,而不是價值判斷句。我同意我們可以質疑它不為真,但質疑它價值不中立...似乎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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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phantoms:

    我想癥結在於「婚姻」與「性行為」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就好像「性工作者」與「性病」之間沒有必然關係一樣。

    婚姻這詞本身就帶有歧視,因此與之相關的詞語價值中立程度也都會受到影響。

    或許有人認為婚姻是個中性名詞,不存歧視,
    但我認為婚姻帶來的歧視至少有兩種:

    一是制度上的:不是所有人都能結婚的,比如以前的黑人與白人,比如近親。

    二則來自於那些對婚姻的歌頌:
    「讚揚婚姻的神聖性」這件事本身容易帶來「譴責不婚是種墮落」的意思。
    就好像如果你說「男人是神聖的」,落到其他人耳中可能會變成這個意思「女人是不神聖的」。


    如果婚姻這件事真的不帶有任何的歧視,
    那還沒結婚的人應該只需要憧憬婚姻的美好,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因為自己未婚而焦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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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谷民:

    1.如果以「沒有必然關係就構成歧視」為理由,我們就必須同意由於酒駕和車禍沒有必然關係,因此禁止酒駕是歧視。

    2.「婚姻價值不中立」好厲害,你突破盲點了!!!

    在《正義:一場思辯之旅》中,Sandel 教授談過,婚姻制度就是國家帶頭推動某種感情觀的認證,如果我們同意「政府必須在所有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價值觀之間保持中立」,我們必須把一切法律中有關婚姻的規範全部刪除(取消婚姻登記、取消配偶的種種權力義務關係、etc)。

    正由於幾乎沒有公民能接受完全取消婚姻制度,Sandel 教授認為「政府必須在所有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價值觀之間保持中立」不成立,換言之,政府推動某些價值觀是公民會允許的,至於具體上什麼能、什麼不能,仍有賴理性的公民辯論決定。

    問題並沒有到此結束,如果我們認為國健局的宣導不道德,而不認為婚姻制度不道德,我們就不贊成「政府必須在所有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價值觀之間保持中立」,然而我們還是得給出另一個判斷標準和另一套論證,以說明何以後者可而前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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